(1) 本校為發揮田徑場地(簡稱本場地)之使用功能,並強化其護與管理,特訂定本細則。
(2) 本場地由體育室管理。
(3) 本場地之使用,以體育教學為主,並依序提供下列活動為原則:
1、校內(際)比賽及校代表隊練習。
2、本校教職員工生(眷屬)之體育活動。
3、經核准舉辦之比賽活動。
(4) 本場地開放時間為每週一至週五每日開放至晚間十時整。
(5) 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,在不影響體育教學活動原則下,得申請借用本場地,舉辦(體育)活動,其借用須向體育室辦理登記。
(6) 凡在本場內運動者均應保持整潔,禁止吸煙、嚼檳榔、赤膊、不得高聲喧嘩,並須穿著軟底運動膠鞋,車輛、牲畜嚴禁入內。
(7) 本場地內嚴禁有違反公共安全之危險性活動。
(8) 如遇場地維護或淤濘時,得停止使用並共同維護清潔。
(9) 進入本場地者,對場地內各項設備及用具,均應善加愛護,如有污損,應負賠償責任。
(10) 足、壘球活動須在場內進行,不得使用跑道部份練習,且並不得影響跑步者之安全。
(11) 違反本辦法而不聽勸告者,管理人員得令其離開,並視情節輕重,陳請議處。
(12) 校方如須緊急使用本場地時,得隨時通知已申請之單位停止使用,該單位不得異議。
(13) 使用本場地時請注意自已及他人的安全,若有傷害,責由自負。
(14) 教職員工、校隊、社團、俱樂部使用本場地,得另訂使用時間。
(15) 本辦法經本校場地管理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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